
吉林省社科联关于所属社会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的规定(草案)
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下发吉宣发办[2019]11号文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、讲坛、讲座、年会、报告会、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实施办法》和《吉林省贯彻<党委(党组)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>的实施细则》(吉办发[2016]8号)的文件精神,加强对省级社会组织召开的论坛、讲坛、讲座、年会、报告会、研讨会等阵地管理,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要求,做好理论学习研究宣传、形势政策教育、学术研讨交流等方面工作的客观需要。落细、落实党委(党组)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,结合我省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由吉林省社科联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凡省社科联直属的各社会组织,均适用本规定。团体会员可参照执行或遵循其直管部门的相关规定。
第四条各社会组织召开学术年会,学术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论坛、培训活动等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中共中央《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》有效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,以确保社科理论阵地巩固。
第五条省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召开学术年会,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论坛、培训活动等学术活动需提前一个月向省社科联申请,经社科联研究同意,方可举办学术活动。
第六条省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召开学术年会,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论坛、培训活动等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需有省社科联工作人员参加。
第七条各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后应向省社科联提供其会议记要、文件等纸质材料,以备存档。
第八条对不执行本规定,举办相关学术活动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反响的社会组织,省社科联根据吉宣发办[2019]11号文规定有权对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,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,确保组织到位、管理到位、监督到位,切实把社科理论阵地管理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。
第九条本规定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起施行,之前于2016年6月出台的相关规定自动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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